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并制定若干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要求全院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尊老爱幼,明理、诚信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我院录取的新生,持《绵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绵阳师范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入学与注册的具体规定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学分制管理、提前毕业、重修、试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学生可以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休学次数最多两次。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与复学的具体规定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退学学生的具体规定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的具体规定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与形式、负责人、挂靠单位、指导教师等材料,报学生所在系(院)团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要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团体宗旨无关或其它非法的活动。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或校外团体或个人(包括其它学校团体或个人)申请到我校开展活动,必须经学校团委批准。重大活动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并接受学校团委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学生团体的刊物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内容,并不得向校外发送。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原则上学生不得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相关的具体事宜,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节 勤工助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的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出事非法活动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虚心学习劳动工作经验。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节 社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并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自我教育及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生活及后勤服务等方面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工作秩序的集会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反党反社会和攻击学校和个人的大、小字报。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反映意见、建议和看法。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任何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参与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每一个学生都有义务且必须遵守学校旨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树立新时期文明大学生形象,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区)大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不得翻越围墙等校园隔离设施,要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到娱乐场所打工,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和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和不文明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河、库、塘、堰)进行游泳和捕捞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传播反动的、不健康的或其它有害的信息。
第二节 学生公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生须按照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须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学生本人书面向所在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协调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解决。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和损坏。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积极主动的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校外租房或住宿,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或住宿的学生,安全责任及其他责任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或不归,晚归学生进入公寓,须向公寓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后,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和强行出入学生公寓。对携带物品出入公寓的学生,应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询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公寓,不得允许异性人员和校外人员进入。校外来访人员,一律在管理人员处登记后,在学生公寓门卫室会客。
因工作需要须进入学生公寓的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须向公寓管理人员表明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公寓一律不准留宿校外人员。违者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开锅煮食;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不得向窗外倒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用部分的清洁卫生。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公寓公司的相关要求轮流值班,做好自己寝室的清洁,保持整洁的寝室环境。
第三节 教室管理
第六十一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和影响教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翻越门窗进出教室。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不得在教室内和教室过道吵闹喧哗;不得带食品进入教室或在教学区域内用餐。
第六十四条 教室主管部门要负责教室的卫生和其他设备设施的统一管理,要向学生无偿提供学生学习和开展课外活动、学生团体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必要场所。
教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制定《绵阳师范学院教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教学环境的整洁。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向水池抛杂物;不得在池内垂钓。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照明、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等公共卫生和消防设施。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学术厅、会场、食堂、礼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七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学生奖励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 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具体操作办法参见《绵阳师院大学本、专科学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个人获得该类学分最高为2分。奖励学分的认定,由本、专科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组织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节 处 分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一般违纪由学生工作部门认定;严重违纪事件(如打架、偷盗、群体事件等)由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和认定;违法犯罪案件由学校保卫处提请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委托(授权)主管校长以及相关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应采用本人或亲属签收、邮寄、公告和留置送达四种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送打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系、院听取,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第八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权限、处理程序和学生违纪处分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八十一条 所有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都应交学工部备案,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向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以前的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须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查并报学校校长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绵阳师范学院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